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及属性
1.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伴随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推广,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商业交易成为常态。当前,支付宝是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就2018年第四季度,支付宝以53.78%的市场份额占据了移动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自身的定位来看,平台主要把自身界定为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主体利益的第三方平台。参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内容,支付宝将自身定位为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而学者们对于支付宝等平台的界定则更倾向于认为,其不仅是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更是一种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具备金融服务性质的新型支付平台。
其界定依据在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手段所涉及的服务类型已基本涵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内容。当前,支付宝不仅为客户提供转账结算等支付服务,随着近年来基金理财、信贷投资等服务的兴起,支付宝成为了“名不符实”的准金融机构。
综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界定为:经签约或银行授权,具备信用支付和信誉保障,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转账、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的交易平台。相关支付业务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而展开。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衍生品,若无第三方支付机构,那么支付平台也无就从谈起。在某种意义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同于第三方支付机构。
2.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属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应由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并非完全取决于支付平台自己的阐释,其在法律层面的定位仍需参照支付平台本身的市场定位和法律属性。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和定位又由其自身的功能服务所决定的。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介性
传统的资金结算一般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不但耗费时间与精力,而且受银行经营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安全性低,后续推出的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也存在许多限制,严重制约了资金置换和市场交易的效率。直到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传统的线上交易方式涉及买卖双方与银行三方交易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改变了原来的交易结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的中转渠道,开立账户的用户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实现即时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等交易事项。需要明确的是,因银行并非余额交易的主体,所以,第三方平台的中介特性更多的体现在快捷支付服务中。
在快捷服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银行签约获得授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中端,用户通过平台发出转移资金的操作指令,而平台负责传达指令信息,银行则根据用户指令的要求将客户所有的资金依托第三方账户开展金融支付服务。
第三方平台的中介特性不仅解决了款到货未到、货到钱不到的问题,实现了网络即时转账、支付,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率,同时在交易主体之间架起了保护屏障,减少了交易欺诈、保障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银行性
有学者认为,可将新型支付手段解释成银行支付方式的延伸,由此推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银行性。如此推论主要因为:
第一,两个平台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高度相似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了大部分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独有的服务功能,甚至可脱离银行独立提供存储服务,俨然成为一种虚拟银行;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己经具备了信贷投资、货币结算和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若是赋予平台银行地位则更利于监管;
第三,随着平台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不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转,而且与银行相似的业务结构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若能在保证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不妨放开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属性的限制。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银行性优势颇多,但由此认定平台具备银行属性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来,第三方平台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的前提依赖于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有得到许可证,才能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而银行开展金融业务则无需得到央行的授权,银行经营业务的范围自然也更加广泛;
二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诸多业务看似独立,但资金的最终结算仍然要依靠银行来实现,在此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仍无法完全独立于银行而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三来,参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界定,从侧面明确了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属性。既然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金融机构,二者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也不可等同。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性
尽管现有法律规范并不承认第三方平台的金融机构地位,但是,并不能否认其开展业务的金融属性,应将其置于金融主体的范畴。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经过央行的授权即可经营与银行相同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为支付服务。支付宝近年来开展了“花呗”、“蚂蚁借呗”信用借贷服务以及余额宝投资理财等服务,这些服务己经超越了原本的支付服务的业务范畴;
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开展与银行密不可分,并且最终的结算业务仍然依靠银行来实现,这种业务属性的牵连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具备了金融属性。
综上所述,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银行的准金融机构更为合理。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未经授权不具备办理贷款的资质,无法取得合法的银行性地位;另一方面,平台开展的业务具备了金融属性,若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其“准金融性”的属性,那么,现有的法规范便可有效覆盖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行为。
2、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类型
根据平台业务属性和资金来源,可将第三方平台资金具体划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存放在账户之内的平台账户资金,其二为平台账户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1.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
既然要合理划定第三方平台账户资金的范围,就需明确区分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账户,进而区分平台资金和平台账户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为用户提供转账、收款等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用于平台自身运营的资金当属平台资金,此处的资金不仅包括平台运作资金,也包括平台经营资金。
支付宝开设的“余额宝”、“蚂蚁花呗”等投资理财项目,就属于支付平台运营资金。因此,在判断资金是否归属于平台资金时,主要判断其是否用于平台运营。
用户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时,需要设立一个专属于用户自身的账号,并设立密码,只有注册了相应的账户信息才能进行支付交易。以余额形式存储于第三方账户中的资金以及第三方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依托平台账户而存在,并与平台账户相关联,因此二者应当属于平台账户资金。
虽说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平台资金和账户资金的区分尚不明确,也未过多提及区分标准,但对平台账户的余额以及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应归于平台账户资金却有着近乎一致的看法。
2.账户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之所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资金划分为平台账户资金和账户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而不是将其划分为账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其原因在于平台账户资金的范围明确,而平台资金范围尚不明确,不足以完全囊括所有平台的关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