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四个发展时期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商户和银行,属于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兴起之前,国人的支付方式主要采用货币支付和银行卡支付,这俩种支付方式有着悠久历史。直到1999年,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诞生,此后根据每个年代的增长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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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支付时代, 支付方式、支付手段创新不断, 支付市场碎片化趋势明显。聚合支付通过整合多家支付机构的二维码迎合了商户和消费者的需求, 并快速在支付服务领域铺开。但聚合支付发展带来的同质化竞争、信息泄露风险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清理整顿规范聚合支付市场的文件, 聚合支付如何顺应严监管趋势合规持续发展值得探讨。

  一、聚合支付概述

  (一) 聚合支付的定义

  人民银行在《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聚合支付定义为“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 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 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 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式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简言之, 聚合支付就是支付通道的整合, 通过应用程序 (APP) 、网站等渠道聚合多家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服务商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等支付工具, 为B端中小商户提供在线支付综合解决方案。

  (二) 聚合支付的产生背景

  1.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为聚合支付创造了生存空间, 奠定了聚合支付发展的用户基础。理论上讲, 普及应用的第三方支付为研究聚合支付提供数据资源;技术层面上讲, 第三方支付的运作经验、经营成果为聚合支付技术的设计、运营提供了技术依据。

  2. 移动支付碎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移动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移动支付业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传统线下、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同时存在, 消费者同时分布在线下、PC端、手机端等各个流量入口, 商业模式不断跨界, 移动支付市场呈现“碎片化”发展:移动应用程序的不断涌现, 使得PC互联网正变得与移动支付越来越不适用;手机应用系统 (iOS、Android) 、网页编写语言 (HTML5) 、微信公众号成为目前很多支付渠道常用的移动平台;微信、ApplePay、小米Pay、银联云闪付、百度钱包、扫码支付等各种移动支付工具的呈现, 加剧了移动支付渠道的分散化程度, 同时支付渠道分散化致使不同支付平台的支付数据被分别存储, 也加速了支付数据的分散化。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难以满足多种支付方式、支付场景同时使用的支付需求。于是, 最早诞生于美国的聚合支付于2013年-2014年被引入中国, 并于2016年呈现全面开花之势。聚合支付在集合包括银联、支付宝、微信等主流支付方式的基础上, 能够打破信息的片面化和单一化, 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灵活、便捷、全场景、全渠道的支付服务, 弥补市场空缺。

  (三) 聚合支付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和服务类型

  聚合支付目前已形成两种固定的业务模式。一是平台租用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由专门的厂商搭建一个平台, 通过为商户提供支付软件的方式实现多种支付方式聚合, 而聚合支付厂商通过提供平台软件进行收费, 根据API (数据接口) 调用量来向商户收取费用。二是流量分成模式。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支付代理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为支付机构提供支付统一接口, 根据商户交易的流水进行支付手续费分成, 为商户提供支付平台系统, 但是与资金流环节无关。

  从服务对象方面看, 聚合支付应用场景主要有线下、线上两种, 其中线下场景主要是为超市、商场等实体店铺服务, 开展业务主要是聚合支付收单;线上场景主要是为电商服务, 聚合的是网络支付业务。从应用场景方面看, 聚合支付的服务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线下二维码台卡收款服务、聚合软件开发工具包 (SDK) 服务、智能POS服务和垂直行业的“行业+支付”解决方案。

  (四) 聚合支付的优势

  1. 有效降低成本。

  聚合支付能够有效降低商户和收单机构的运营成本。从商户方面来说, 各支付平台壁垒以及支付工具互不兼容等问题能够通过聚合支付打通;各中小商户能够通过聚合支付节约成本, 降低风险, 提高经营效率, 增加业务收入。从收单机构方面来说, 聚合支付作为支付机构和商户的信息中介平台, 能够通过精细化的分工协作方式, 缩短收单机构拓展商户的时间, 使其在反洗钱、商户审核、通道建设等核心业务方面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进而在提高收单机构自身工作效率的同时, 提高整体市场运营效率。

  2. 丰富支付市场服务。

  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定位于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有所不同, 聚合支付企业主要通过技术集成为用户提供营销系统、会员系统、网络借贷和消费金融等低成本增值服务的方式弥补市场空缺。

  二、聚合支付发展现状

  (一) 国外聚合支付发展状况

  国外有代表性的聚合支付公司主要是美国的Braintree和Stripe公司。其中, Braintree成立于2007年, 于2013年被PAYPAL收购, 目前年交易处理量超过500亿美元, 支持超过130个币种和46个国家, 收费模式更适合大型企业。Stripe成立于2010年, 目前客户类型更多是中小型创业公司, 年交易处理量超过100亿美元, 是全球第一家支持比特币的聚合支付公司, 同时提供了更加整合的SDK产品, 对开发者比较友好, 值得我国聚合支付服务商借鉴。

  1. 美国聚合支付发展情况

  为了解决公司客户支付渠道建设成本较高等问题, 聚合支付首先在美国诞生。作为聚合支付的发源地, 美国聚合支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 客户群明确定位。很多刚创建的创业公司一方面缺乏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 另一方面又迫切需要为产品创建支付功能。而通过提供支付代码和全部支付交易流程代办服务, 聚合支付能够较好解决创业公司高成本独立开发、启用银行交易体系的两难选择。第二, 流程、功能尽可能简化。例如, Braintree可以在移动支付应用中执行一键结账。用户通过复制和粘贴在其移动应用程序或网站后台提供的API和一小段代码, 就可以实现支付功能。第三, 支持多种转账方式, 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ACH (联邦银行自助清算系统) 转账、银行卡转账、银行转账、Pay Pal等, 一些聚合支付公司甚至可以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

  2. 欧洲聚合支付发展情况

  由于国家众多, 且区域性语言和文化多样, 欧洲聚合支付企业国际视野广阔, 在注重本土化发展的同时, 国际化进程发展迅速。一是在国际化方面遥遥领先。例如, WorldPay, 总部设在伦敦, 是世界上第一家能够提供多种货币跨境服务的机构, 在全球设有25个办事处, 能够为146个国家提供服务, 业务基本在世界各地都有分布。二是能够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例如, GlobalCollect能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对账单、交易报告、退货处理报告, 为客户就改善交易量、降低成本、增加分销渠道等问题提供咨询, 并能够提供支付顾问、反欺诈以及类似其他服务。三是欧洲聚合支付主要服务B端公司客户。例如, 仅针对大客户的GlobalCollect, 具有非常高的申请门槛, 用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财务报表金额高达百万美金, 且审核程序非常繁琐, 同时审核通过后每月的最低消费也有几千美金。四是能够提供多元化、多种货币的解决方案, 主要包括银行转账、借记卡和信用卡、现金汇款、直接借记、发票、支票、电子钱包等。同时, GlobalCollect能够使用三百多种付款方式为四十万商户服务, 且这四十万商户使用的货币多达126种。

  (二) 我国聚合支付发展现状

  我国的聚合支付诞生于2013年-2014年, 开始主要分为针对线上场景的支付SDK, 以及针对线下场景的聚合扫码台卡、智能POS.聚合支付虽诞生于国外, 但在中国有着更加充分的环境孕育其发展壮大, 仅几年内便迅速发展。与欧美聚合支付以后台为主和偏向企业端不同, 我国聚合支付参与主体和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以云收单、BeCloud等为代表的聚合支付企业已有上百家。与此同时, 自从银联发布了二维码支付标准后, 各收单机构相继推出具有聚合支付功能的智能POS, 部分银行也开始开展聚合支付收单业务。

  三、聚合支付监管政策演进

  聚合支付的经营发展引起了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注意, 2017年人民银行密集发布了多项监管令, 使得对聚合支付的监管在历经一波三折后逐步走向规范。一是首次清理整治阶段。由于一些聚合支付服务商利用大商户模式, 违规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收单协议签订等核心业务, 部分企业甚至涉足资金清结算, 存在无证经营的嫌疑。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对违规聚合服务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标志着聚合支付自由发展阶段的结束。二是重获认可阶段。人民银行于2017年3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并将“聚合支付”定位为收单外包服务, 同时明确划定了三道业务“红线”, 严禁聚合支付企业处理核心业务、采留敏感信息、沉淀商户资金。文件发布后, 很多商业银行开始先后推出聚合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扫码支付产品, 进军聚合支付市场。三是从严监管阶段。2017年最后一个月人民银行又连发三道监管令, 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 再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试行) >的通知》, 聚合支付市场再次面临严格监管。尤其是最新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将对聚合支付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聚合支付业务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另一方面很多机构将退出条码支付市场, 市场参与主体将面临重组。与此同时, 凭借商户资源和支付牌照优势, 商业银行的支付市场主体地位将得以持续巩固。

  四、聚合支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经营模式同质化

  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的聚合支付, 没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牌照, 业务利润低、可复制性强, 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另外, 聚合支付的竞争对手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联、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实力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也推出扫码业务后, 聚合支付企业在服务拓展和自身业务发展方面面临更大的生存考验。同时, 聚合支付的主要合作商户是中小微商户, 而中小微商户对价格很是敏感, 相对于资金安全来说, 他们更看重价格, 更偏向于和服务费较低的聚合支付企业合作, 容易引发格雷欣效应, 致使支付市场被很多劣质企业占据, 支付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

  (二) 信息安全存隐患

  在用户使用聚合支付付款的过程中, 聚合支付平台有可能会截留消费者的账户、身份标识号 (ID) 、交易流水、手机号等信息, 致使这些敏感信息存在风险隐患。之前很多持牌机构都发生过大量泄露用户信息的事件, 而信息存储和保存功能更弱的聚合支付企业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内控管理, 更容易导致信息泄露或篡改, 甚至由此引发非法买卖交易信息、转移客户账户资金等其它风险。

  (三) 资金安全风险突出

  聚合支付快速发展的同时, 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 最受行业关注的是“二清”问题。“二清”指的是没有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在持牌支付机构的支持下、实际却从事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的一种模式。作为信息服务的中介, 聚合支付由于没有支付牌照, 不能直接从事资金清结算。但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或是应电商平台类客户要求违法为其代理商开展资金清结算,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一些机构甚至还沉淀客户资金, 致使卷钱跑路等事件偶尔发生。

  (四) 合规经营意识淡薄

  针对市场乱象, 虽然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和整治措施, 但仍有一些聚合支付企业违规从事商户协议签订、交易处理、资金清结算等业务。这一方面反映出相关监管部门对违反行业准则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说明了自律机制不健全, 同时由于日常引导、宣传不到位, 相关企业缺乏自律意识, 进而影响支付行业整体发展。

  五、对策建议

  (一) 引导鼓励差异化竞争, 拓展发展空间

  聚合支付企业虽然具有能够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增进支付体验的优势, 但是在支付结算领域, 尤其是目前“严监管”背景下, 其竞争力普遍不如微信、支付宝等传统第三方支付企业和陆续进军聚合支付市场的商业银行, 因此聚合支付企业不能仅依靠交易返佣、软件服务费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建议其开展差异化竞争, 提升发展空间。一是提供衍生增值服务。例如可以在用户支付过程中推出优惠促销信息、广告服务等, 转支付流量为广告营收;或是提供消费分期服务, 用户直接在线上商城或线下商场中进行分期消费;或是利用大数据优势为商户提供营销服务等。二是提供金融服务, 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叠加消费金融、白条、托管、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 利用互联网创新优势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改造。三是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聚合支付企业聚焦普惠金融, 以带给商户、消费者更多方便和实惠的方式, 创造更多盈利点。

  (二) 加强信息保护, 严防信息泄露

  近年来支付服务领域非法买卖交易信息或客户信息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因此,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信息安全监管。要求其加强应用软件升级更新, 使系统在处理完客户信息后或是页面退出时能及时清除交易敏感信息, 并在软件卸载后, 不再残留任何与用户相关的敏感数据及个人信息。要求其对相关系统进行加密管理、访问控制, 并定期开展敏感信息安全内部审计。要求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组织安装监督管理软件, 时时监督聚合支付企业的信息处理过程, 避免非法买卖客户信息等案件发生。

  (三) 加强监管惩戒力度, 严控资金风险

  聚合支付机构不具备支付牌照, 不能涉及资金清结算, 不能沉淀资金。但仍有个别企业打“二清”擦边球。因此, 建议加强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监管惩戒力度。一是对聚合支付服务商实行认证和备案, 将其纳入中国银联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 并借助社会监督力量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和黑名单机制。二是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对以大商户模式入网的聚合支付服务商予以禁止, 并加快完善网联平台, 使支付机构将其网联支付业务全面迁移到网联平台, 严禁聚合支付服务商绕过网联以直连方式变相进行资金清算, 根治“二清”乱像。三是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开展业务的聚合支付服务商, 采取同时撤销接入者、被接入者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双吊销”制度, 将其清退出聚合支付市场。

  (四)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一方面, 聚合支付具有经营风险突出、参与主体多、规模大等问题。另一方面, 聚合支付企业服务的商户很多是中小微企业, 缺乏对聚合支付衍生服务涉及的金融工具的使用经验。与此同时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也比较有限。为提高监管效率, 建议对市场资源信息进行整合, 加强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同时对工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进行引导鼓励, 使其利用自身优势, 协助做好日常监测、分析, 并根据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问题和异常交易信息, 及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 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此外, 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监管措施、完善现有外包机构管理法规和相关行业制度、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促进聚合支付行业合规持续发展。

  (五) 鼓励聚合支付走出去

  未来支付行业将向全球化方向发展, 在合法合规持续服务好国内支付市场的同时, 我国聚合支付服务商应借鉴Stripe、GlobalCollect等走在国际化进程前列的欧美聚合支付公司的先进经验, 并结合自身具有的支付用户众多、支付工具普及率高等优势, 积极参与到聚合支付的国际化合作与竞争中, 不断增强我国支付产业的全球化作用, 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124    2023-12-27 16: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