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互联网的进步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意味着各行各业的技术层次和信息保护迎来了全新的挑战,作为第三方平台的网络支付也将存在诸多问题,处于大数据环境下,保证信息安全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社会发展必解之事。
一、在大数据形态下的网络支付个人信息现状
2019年度《中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统计显示:网络支付在金融市场整体交易总额规模已经达到47.7万亿元,其中中国网络支付股价指数以53.1%的涨幅继续上升,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网络支付,在使用网络支付的过程中,也意味着用户在网络支付时银行账户中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需要受到保护,一旦被泄露会对其用户造成巨大的影响。
现如今许多的用户使用诸如微信或者电商平台购物时进行网络上的支付,同时在软件上通过自己的微信或使用网络支付付款方式对其进行线上线下支付,在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已经留下了大量个人相关信息。
在这个移动网络支付和大数据快速深入发展的新经济时代,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被不同行业的服务平台知晓,在成不良影响,而造成这些影响的主要是因为很可能是用户使用网络支付平台及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时留下的个人信息数据被无意或恶意泄露了。
大数据经济时代的网络支付服务平台也应该更加高度重视其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网络支付个人信息安全的困境
大数据时代,网络在线支付平台发展迅速,已经被许多企业和用户广泛接受和普遍认可,但在开始使用支付平台时,我们必须深刻意识到目前网络支付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
网络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风险。目前,我国网络支付平台支持网络在线支付和手机移动网络在线支付,且拥有安全网络交易系统和安全网络支付应用技术两大基本保障,支撑着我国网络支付和手机移动网络支付的正常运行。
但是,针对网络支付安全性问题,仍有不少用户在担心,没有了以往的实名认证签字盖章以及其他各种纸质的网络交易支付凭证,手机移动网络支付是否存在外部潜在风险。这种外部潜在风险影响因素可能源于某些用户的计算机或手机内部,如计算机或手机内部磁盘中断连接、系统破损等。
还有一些可能涉及来自某些电脑病毒黑客的诸如网络病毒入侵、电脑病毒等外部潜在风险影响因素,网络支付交易平台、支付系统平台经理虚拟化与现实一体化的应用网络支付交易系统,其特点已经逐渐使广大网络支付平台用户对其安全与否和性能如何产生了诸多新的怀疑,所以我们认为一个网络支付交易平台经理应该一定要把用户数据存储安全性摆在首位,没有安全的用户数据存储保证,其他一切就无从谈起。
侵权方式多样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网络支付使用更加多样化,而网络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于各种各样的购物平台和软件并且还可以用网络支付个人信息去注册其他视频平台的账号,在这种情况下给不法侵害人提供了许多渠道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之下,网上支付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却远远赶不上其发展速度。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像“电子支付指引”等法律法规不断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于网上支付,国内当前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大片的空白,这就影响到了很多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信心,也会使得消费者实际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监管。
这就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的信心,网上支付相当于是打破了民众对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认识,所以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到位,对于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这样才能够增强消费者的信心,真正让网上支付为人们带去方便。
金融监管存在漏洞。缺乏对吸储行为的监管,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
根据每年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的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数亿元,并预测未来近几年,这个年交易额将逐渐上升,若我们按目前的交易额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也至少超过数百万元,并且根据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将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三天到一周的时间段。
这样,使得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停留。如果他们出现经营风险,则必将危及其吸存资金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务商的服务领域扩大到一定程度,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国家在法律方面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去吸纳代理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相关的活动。
第三方支付平台诞生之初,交易数额相对来说不是很大,所以早期还没有相应金融监管法规和机构管理。而目前网上支付现在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交易额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增长,国家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着手建立监管体系,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网络支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提高安全技术风险的防范能力,网络支付平台应当随时排查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对网络支付存在的漏洞进行及时的修复,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适应系统优化的需求。在生活中面临已发生的安全技术风险事件,应及时回应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降低用户的损失和风险事件对企业声誉的带来的影响。
面对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隐患,需要提前制定风险预案,进行防备。面对法律风险,网络支付平台应当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相互监督内部成员的商业行为,并相应地制定行业处理方式,根据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时规范调整机构自身的业务。目前在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造成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对很多出现的相关问题和案件进行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正常执法。
就个人而言应该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进行立法,这样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有相应的补救手段和有力的法律支撑、法律保障。网络支付自身所造成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补救。并对此问题对顾客进行及时解决。同时对用户反馈的问题也应该及时进行解决。
加强立法建设。随着第三方支付网络在线支付信息服务平台多年以来的迅猛发展以及平台对保护广大用户权益、依法维权等的用户服务意识和司法监督意识的不断加深、增强,加强支付行业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国家规定对于立法相关的建设不仅要切实维护支付用户的基本合法权益,也应当及时配套制定出台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机构在本行业中违规操作的行政惩戒,惩罚违法妨碍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和严重扰乱社会金融市场秩序的支付机构。
据央行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17年央行累计注销了19张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牌照,共累计开出了94张第三方移动支付牌照罚单,罚金总额近500万元,阿里巴巴和中国腾讯这两家支付机构也是首次共同被罚。这充分表明了政府对加强网贷平台市场监管的决心。
在当前面对缺乏多样化网络支付服务手段的现实情况下,网络支付还需要不断增强网络用户的支付体验,以有效满足广大网络用户的支付需求。要不断加强促进网络支付等网络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需完备高效的企业社会资本信用管理机制。该管理机制中所包括的诚信行为种类繁多。
当前,需要建立健全征信数据库和有关个人信用资信信息档案的体系建设,不单单要包含有关私人的商业银行信用贷款信息,还要相应包括有关个人定期支付的电话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服务费用的相关信息,建立与完善整合中小企业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实施个人资信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失信惩罚处理制度,通过各种立法措施来有效警示一些个人信用信息缺失的违法行为。
公众应提高保护网络支付个人信息的意识,在网络支付的过程中一方是供给方一方是需求方,我们要保护网络支付的个人信息安全,双方都应该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在使用这个过程中,我们提前警惕心随时做好保护自我个人信息的措施,不随便泄露自己的信息,同时对自己的设备进行加密来保护个人信息。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应当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监管理念,结合时代的特征和互联网金融特殊性,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信用监管,及时向公众公开网络支付平台的各类指标信息,以此防止其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其平台设立公众信息安全风险控制部门,以便能够随时处理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各类突发问题。我们可以运用这些方式在网络支付中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总之,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但是不能忽视网络支付的不足,相信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措施,也将逐渐提高网络支付平台安全性和保密性,更好地给人们带来便利和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