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24年第1号)。
公告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在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整体来看,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具体安排上变动不大。特别是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而言,投诉、信访、举报等反馈对象保持不变。
事实上,2023年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表示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86投资者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不变。简单来说,金融投诉的“用户体验”不变。
每个金融监管机构都有固定、差异化的市场监管对象,日常行政监管工作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接收投诉等具体的执行层面上保持不变,再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这样的安排或许也是当下消保监管的最优解。
按照去年两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在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接管原属于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以及原属于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加上银保监会原有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统筹全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