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也称“融合支付”,是指将多个支付通道整合在一起,为商户提供一站式的资金结算、对账等综合支付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支付方式繁多,商户对账困难等问题。因此,推出后受到商户的广泛欢迎,并在市场上迅速得到推广。目前,聚合支付产品主要集合了支付宝、微信支付、Apple pay、京东、百度、银联等多家机构的交易通道,涵盖了APP支付、客户主扫支付、客户被扫支付以及银行卡刷卡四种支付场景,涉及到聚合技术服务商、收单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卡行等多个市场主体。从功能上来看,虽然聚合支付与传统POS交易有相似之处,但在业务模式、信息处理机理以及市场定价等众多方面,两种支付业态还是存在比较显着的区别。
1 聚合支付业务模式
在聚合支付推广的初期,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机构直接下发接口规范至聚合服务商,由聚合服务商向商户提供技术服务。因此,聚合服务商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科技实力,并自建了相关交易处理平台,拥有相当数量的市场份额①。随后,网络支付机构改变了业务模式,逐渐关闭与聚合服务商的通道,并与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支付机构、银行机构合作,由其履行收单职责。
1.1聚合服务商直接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机构对接系统
在该种模式下,聚合服务商拓展商户,并收集商户相关证照后提交至网络支付机构,由网络支付机构审核并签约;随后下发商户号至聚合服务商,由聚合服务商完成技术开发、二维码台卡生成、调试、安装等,并交付商户使用。
目前,聚合支付使用较多的是客户主动扫码、客户被动扫码两种支付场景。在这两种支付场景中,交易信息均由商户发送至聚合服务商,由聚合服务商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不同的是,在客户主扫业务模式下,客户需要在聚合服务商H5页面输入交易金额,因此部分交易信息是由客户发送至聚合服务商,其他支付信息均由商户委托聚合服务商生成并传输;但在客户被动扫码的场景中,交易信息完全由商家将支付信息传送至聚合服务商,聚合服务商再根据接口规范发送至网络支付机构。在与网络支付机构直接对接的模式下,商户资金由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机构直接结算至商户结算账户。
1.2聚合服务商与收单机构对接系统
在与收单机构对接系统的模式下,聚合服务商拓展商户,并收集商户相关证照后提交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审核并签约,聚合服务商完成技术开发、二维码台卡生成、调试后,交付商户使用。客户主动扫码、被动扫码的交易信息流转过程,基本与第一种业务模式相似,区别在于交易信息由商户发送聚合服务商后,经收单机构上送至网络支付机构②。
在该种业务模式下,商户结算款由网络支付机构划转至收单机构备付金账户,再由收单机构直接结算至商户结算账户。
1.3聚合服务商提供收单外包服务
目前,随着网络支付机构业务模式的调整,部分聚合服务商也逐渐转型,仅为收单机构提供商户拓展、商户培训、回访巡查等外包服务。商户协议、资质审核由收单机构完成,结算资金由收单机构直接结算至商户结算账户。在该种业务模式下,聚合服务商未涉及收单核心业务。
2 聚合支付业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交易主体角色错位
支付宝、微信支付作为持牌支付机构,具有收单主体资质。但在第一种业务模式中,上述两家机构同时扮演了“发卡行”、清算转接、收单主体三个角色。在第二、三种业务模式中,也承担了“发卡行”、清算转接的角色;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系统对接方因提供了商户准入、资金结算、交易处理等服务,而成为实际的收单主体,支付主体发生了角色错位。在支付交易复杂化的情况下,支付主体的角色错位容易引发支付业务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支付风险不断累积。支付行业整体的安全性、清算的高效性决定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机构。一旦网络支付机构出现系统故障、信用违约或流动性风险,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在第二种模式下,对接系统并参与交易处理的市场主体就有四至五家,若其中一家系统或者通讯发生故障,则聚合交易无法完成,系统脆弱性大大增强。同时,发卡行、收单机构等市场参与方需针对不同网络支付机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改造,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二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别于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聚合支付主要以系统对接方的民事协议为基础,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争议处理等事宜,不仅缺少法律规定,也缺乏由中央对手方制定的业务规范和处理流程。一旦爆发较大范围的风险事件,相关主体间容易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以法律规范层面消费者损失赔偿的第一责任为例,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络支付机构推广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服务时,应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而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收单主体应对客户承担先行赔付职责。因此,在第二、三种业务模式中,当网络支付机构成为“发卡行”、清算转接方,银行、支付机构等系统对接方承担收单角色时,客户损失赔偿的第一责任由谁承担,政策依据尚不明晰。此外,部分网络支付机构上送发卡行的交易报文要素缺乏完成性,容易造成欺诈交易的隐患,也损害了消费者消费知情权。
2.2业务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方面。在第一、二种业务模式下,微信支付、支付宝、富友支付等支付机构,均向聚合服务商下发了接口密钥,并进行了系统对接。但从整体支付流程框架来看,若改变密钥的管理模式,则聚合支付无法完成。
二是交易处理方面。第一、二种业务模式下,商户二维码台卡均由聚合服务商制成,交易信息也是由聚合服务商代商户发出,并经系统识别后分别发送至微信支付、支付宝;传输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订单信息、商户和商品名称、用户身份信息(以加密形式传递)、脱敏后的银行卡后四位等内容。因此,从交易信息处理角度来看,聚合服务商制作二维码台卡,以及系统识别并分送交易,是否界定为交易处理;同时,聚合服务商传输的交易信息内容是否敏感,是否有交易变造、二清等潜在业务风险,有无必要进行整改。此外,如果此类业务模式涉嫌违规,但若收单机构收购聚合服务商部分股权,是否不在整改范围之列。
2.3线上线下价格双轨制
目前,线下银行卡收单价格遵从于政府指导,而聚合支付价格为市场定价。从商户端来看,银行卡线下收单手续费大致为信用卡交易金额的0.6%,借记卡交易金额的0.5%、20元封顶;聚合支付收费为交易金额的0.35%至0.5%.从收单主体来看,银行卡线下收单收益普遍为信用卡交易金额的0.12%,借记卡交易金额的0.12%、3.75元封顶;聚合支付收单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1%至0.3%.从发卡行来看,银行卡线下收单收益大致为信用卡交易金额的0.45%,借记卡交易金额的0.35%、13元封顶;而在聚合支付中,发卡行获得的通道费用寥寥无几。因此,从价格角度分析,商户、收单机构推广、使用聚合支付的利益驱动更大;而原本属于发卡行的利益收入,也由网络支付机构、收单机构获得。线上线下价格双轨制,不仅对传统线下收单市场形成挤压,也对现有利益链条造成了影响,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
3 政策建议
3.1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加快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营运与推广,厘清、纠正相关支付主体的角色定位,让其顺利、自主发挥自身功能,梳理、完善聚合支付业务模式下客户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机制,降低支付业务风险,强化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3.2加强对交易处理行为的分析研究和规范
众所周知,支付的核心为交易处理。随着支付产业分工不断细化,基于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支付创新将会不断涌现,成为一种流行方式。建议在尽快出台条码支付行业标准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上各类交易处理行为的调查研究,通过明晰各类市场主体传输、储存、处理交易的行为规范,明确“交易处理”定义,进而规定各类主体行为边界,从根本上提高制度规范的前瞻性。
3.3完善线上线下业务定价机制
建议待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正式运行之机,参照发卡、清算转接、收单等市场主体分工和贡献度,适当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完善线上线下定价机制,维护各方参与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业务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