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和安全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同时明确提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
《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二是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
根据交易主体是不同的,《办法》关联方交易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本级和下属关联方交易,前者由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于金融监管。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虚构的交易内幕交易,转移利润,隐藏的风险,防止监管套利,预防组外交事务的关键风险补偿。
根据类型的事务不同,《办法》关联方交易可以分为投资和融资,资产转移,并提供其他服务,以执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
(一)投资和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购买转售,接受和折扣,透支,存单、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特殊目的机构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票回购,贷款,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和其他基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商业信用风险,股权投资,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如投资、与关联方;(2)资产转移:使用个人财产和房地产销售,信贷资产的权利,()购买或出售,在接收和处理债务资产之前,其他销售交易,等;
(三)提供服务,包括信贷、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保险精算,咨询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和分析的金融交易风险控制和财务决策;信息显示,晋升,或受托人销售;证券经纪交易和承销服务;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
(四)其他类型的关联方交易,包括储蓄、保险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定其他利益转移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大关联方交易:本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单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实体直径在今年年底,超过1%的净值或超过10亿元,相当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计实体直径5%以上由今年年底或50亿美元的净资产。多年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个人关联方交易前款所列的标准,随后每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计实体口径的净资产超过1%,应认定为重大关联方交易。
(二)本级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