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由2013年的3.1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7.6万亿元, 研究公司尼尔森 (Nielsen) 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 2018年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有望达到3070亿美元。伴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 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也蓬勃发展, 根据中国支付协会统计数据, 2017年国内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12.56亿笔, 交易金额3189.46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114.7%和70.97%.2013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在上海、北京等5个地区设立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交易试点, 参与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201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到2017年年底, 全国共有30家支付机构获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跨境外汇支付资格。国内的支付机构通过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航空公司、酒店、软件服务商、留学服务机构等商户合作, 积极拓展跨境外汇业务.
一、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模式
随着中国游客出境游和跨境购物需求的不断增长, 支付机构顺势而为, 积极拓展跨境支付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10月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 批准了1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接收业务。境内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 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币, 由支付机构代为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 并以外币形式支付到境外收款账户。
(一) 主要业务模式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业务中的主要业务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另一类是跨境外币业务。前者是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 由商业银行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这些国家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较高, 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跨境办属地管理;后者由支付机构独立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牌照, 从模式上来看都是“收取客户人民币、代理客户购汇、向境外商家结算外币”, 区别在于依托的消费或者贸易场景不同, 业务上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属地管理。
(二) 代表性业务流程图
(1) 支付机构跨境购物付汇模式。境内的消费者在境外商家购物时, 通过支付机构平台, 直接支付人民币购买商家外汇标价的商品, 支付机构代客户通过境内的合作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境外的商家支付, 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2) 支付机构出国留学外市支付模式。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升, 大量居民选择让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 支付机构依托出国留学市场开展了留学缴费业务, 客户通过登录国外留学中介的网站, 提交缴费申请, 支付学费的人民币对价后, 由支付机构通过境内合作银行代理购买外汇并向境外机构交纳学费, 具体业务流程
(3) 支付机构跨境购物人民币支付模式。目前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是通过与银行合作的方式来开展, 并且由商业银行向当地的跨境办提报申请材料, 具体业务流程如图3所示。
(4) 支付机构跨境收汇业务模式。国内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常借助境外的购物网站, 如亚马逊网站出售商品, 货款结算分为3个环节:一是货款进入买家的海外账户, 该环节主要由境外支付机构提供;二是清算回国, 即从海外账户的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收回国内;三是境内资金的分发。国内支付机构做的是第三个环节的工作。
(三) 支付机构“走出去”在境外开展业务情况
目前国内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的数量不多、规模不大, 而且主要服务于国内用户, 如微信支付通过与多个国家当地的支付机构合作开展线下扫码支付业务, 并通过其在香港成立子公司申请香港的SVF (储值支付工具) 牌照在香港开展业务。当前内地已经有多家申请了香港金管局颁发的SVF牌照。香港作为国人旅游热点地区, 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扩展场景不可忽视的地区之一, 内地公司的进入将推动香港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 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口岸以及金融中心, 将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必须踏板。目前申请香港支付牌照的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成熟的支付公司, 如微信和支付宝;另一类则是在内地因为政策从紧没有办法拿到牌照的公司。
(四) 业务拓展模式
(1) 依托集团公司的影响力。典型案例如京东金融, 依托京东集团在全球的影响力, 借助于京东购物平台, 通过与海外支付机构合作, 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以及商业资源为中国居民在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提供服务。依托京东强大的科技实力, 京东金融能够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情况所创立的商业模式, 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服务方案。
(2) 依托国内的社交工具。典型案例如微信支付, 依托微信或者手机QQ以及公司网站等建立起来的客户黏性, 积极拓展扫码支付业务, 业务规模拓展迅速, 当前已经在1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业务往来, 接入商户千余家。
(3) 依托业务比较优势。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深耕专业领域, 依托比较优势拓展跨境业务, 如某支付机构依托其作为全国最大的独立第三方航旅支付平台的地位, 与国内航空公司实现了100%合作, 并积极与香港地区、美洲、欧洲、大洋洲等的商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同时与香港航空、澳门航空建立多年的合作。在国家“一带一路”的倡议下, 又抓紧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
二、支付机构“走出去”在境外拓展业务面临的困难
(一) 合规风险
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需要受到境内和境外双重监管, 由于支付机构对境外的监管法规并不熟悉, 境外国家众多, 监管手段也各不相同, 并在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也远远高于境内。各地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申请资格、合规要求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诸多差异, 展业前期对于合规资格筹备的审批时间周期较长。
(二) 人才不足
拓展海外业务需要多方面的人才, 需要同时熟悉海内外的监管法规和消费者习惯, 探索适合落地的业务模式。在人才方面, 技术人才、金融人才、外汇人才的缺乏也给支付机构拓展业务提出了挑战, 因而需要快速引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才。
(三) 业务拓展成本高、难度大
各地的市场环境、消费习惯不同, 对公司产品的个性化要求高, 定制产品在逐步推广过程中, 产品效果的不确定性较高。“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属于公司创新业务, 在国内优惠政策支持少、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大的情况下, 投入试错成本高, 拓展难度大。
(四) 跨境业务维权难
境外商户对支付机构的违约以及境外商户对消费者的民事违约均存在维权方面的障碍, 部分跨境电商打着支付机构的品牌和旗号进行商业欺诈, 如个别机构在没有获得其公司委托授权的情形下以其品牌和旗号进行商业欺诈。
三、支付机构在境内开展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 商户资质审核成本高、难度大
对境外商户准入时的KYC (know your customer, 了解你的客户) 工作, 因各国法律、公司管理制度不同, 在核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如各国公司注册登记及公司存续规定不同, 因而公司注册文件、税收编码文件、股东构成信息、有效授权人证明文件等均不相同, 而且还存在其他差异如资质文件类型、内容等。支付机构在对商户审核过程中需要访问商户所在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网站, 对该公司存续状况进行查询, 支付机构获取境外商户经营、财务、管理信息的渠道有限, 查询除公司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均需缴纳较高额费用。涉及跨境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
(二) 交易真实性核实困难
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 网上跨境交易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一方面是因为经常项目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仅代理购汇、结汇, 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不了解, 无法进行审核[3].核实交易真实性的主要渠道是物流信息, 但是现实中物流信息需要在支付完成之后才能提供, 加之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笔数较多且地域分散, 逐笔核实难度较大。尽管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了支付机构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物流信息的要求, 但是支付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核实交易订单与具体业务之间是否一一对应, 数量上也难以保证。
(三) 可疑交易筛查缺乏有效性
当前, 即使规模较大的支付机构对可疑商户的交易预警仍未完全实现自动筛查, 由于工作人员数量所限, 商户筛查的覆盖面以及交易筛查的及时性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另外, 在交易预警电子模式的探索中, 由于跨境支付的业务规模不大、样本较小, 因而在事中检测模型的设计上, 可疑交易规则、交易阈值调节、交易变量特征等方面都存在可提升、待优化的空间。
(四) 物流信息采集困难
跨境电商物流服务除自营服务外, 第三方物流企业也会提供服务。物流信息是跨境电商的重要数据, 跨境电商没有足够的动力对每一笔交易都提供物流信息, 因而物流信息不完整在跨境电商领域普遍存在。特别是境外大型的跨境商户会以物流信息中包含用户的家庭住址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信息为由而拒绝提供。
四、企业开展跨境支付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 明确支付机构“走出去”开展业务的政策规定
受支付机构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影响, 国内支付机构通过单枪匹马出去开疆拓土的意愿并不强烈, 主要希望通过境外参股或者收购境外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拓展业务, 但是相关部门对于支付机构在境外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 支付机构“走出去”的政策尚不明朗。
(二) 完善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监管法规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监管较高层级的规定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但是该办法对于支付机构跨境开展业务尚缺少相应的监管要求, 并且对于支付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方面的监管重点、出资方式等核心问题并没有规定, 这会导致支付机构在“走出去”方面无法可依, 试错成本较高。
(三) 制定跨境人民币支付实施细则
当前关于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政策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提出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开展合作, 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但是目前并没有实施细则, 因而各地审批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尺度不一。
(四) 警惕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掩护资金非法出境
当前多数支付机构未能对商户的物流单据进行有效核实, 通过在境外设立商户, 虚构跨境交易的方式, 可以轻松实现资金非法出境, 躲避外汇管理部门关于资金出境的限制。为堵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是建立非现场监测机制和异常交易预警机制, 强化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的监测职责, 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 加强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排查。二是强化跨境外汇交易中出现的大额、可疑信息的风险预警和信息报送。三是建立联合办案机制, 工商、税务、海关、外管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加强联合监管, 共享信息资源, 提升第三方支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效果。